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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伤纠纷预防与应对

来源: 时间:2024-07-27 13:50:26 浏览次数:

企业在用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工伤认定及赔偿纠纷,部分企业缺乏相关岗前培训意识,存在违法转包、挂靠等特殊情形,未及时缴纳工伤保险等, 都使企业承担了巨额的工伤赔偿费用。所以企业在用工过程中,必须了解工伤处理的相关情形,在日常做好风险防范,帮助企业在工伤情况发生时大大减轻赔偿压力。

企业在用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工伤认定及赔偿纠纷,部分企业缺乏相关岗前培训意识,存在违法转包、挂靠等特殊情形,未及时缴纳工伤保险等, 都使企业承担了巨额的工伤赔偿费用。所以企业在用工过程中,必须了解工伤处理的相关情形,在日常做好风险防范,帮助企业在工伤情况发生时大大减轻赔偿压力。

 

01、法定的工伤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02、能否与员工协商签订工伤赔付协议

 

工伤赔付协议指用人单位和受伤职工达成的工伤赔付合约,双方通过协商约定工伤的处理、赔偿金额等相关事项。

 

典型案例

 

王五于200759日到某公司从事安装工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某公司为王五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约定王五的工资按月发放,平均工资为5900/月。2018320日,王五在安装防火门时受伤。后经认定为工伤,得到了“九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的鉴定结论。

 

2019430日,王五自愿离职并解除劳动合同。201951日,双方就工伤待遇赔偿签订了一份《协议书》,按照约定,某公司已经向王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65300元。

 

2019517日,王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1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442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95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5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合计168278元;同时支付违约金30000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0800元。

 

2019627日,仲裁裁决:双方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扣除某公司已经支付的65300元工伤保险待遇,某公司还需向王五赔偿19559元;驳回王五的其他仲裁请求。

 

某公司对上述裁决不服,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确认公司与王五在201951日签订的《工伤赔付协议书》有效。

 

本案中,某公司在《一次性工伤赔付协议》中约定支付给王五的工伤赔偿金额未达到公司按照工伤赔付标准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金额的75%,故协议书内容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法院审理认为王五可以按照工伤赔付标准变更协议的内容,驳回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

 

【风险规避】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工伤赔付协议,可能会出现劳动者事后反悔的情形,届时企业可能会面临增加赔偿金额的风险。所以企业在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注意与劳动者进行充分协商,但是需要在劳动者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作出后再进行协议的签订。

 

企业还需要注意,在工伤赔付协议中约定的赔偿数额不能与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数额差距过大,否则容易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协议无效。上述案件中的企业就是因为与劳动者达成了有失公平的赔付协议,企业不仅不能减轻赔付压力,还需要向劳动者增加赔付金额。

 

03、未及时办理工伤保险企业将面临巨额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企业未按规定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在此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需要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全部赔付费用。

 

典型案例

 

201510月,杨某入职甲厂不久,在操作膜切机时,被机器压伤双下肢,经送院被诊断为双下肢毁损伤,前后两次住院治疗,并做了截肢手术。后经鉴定,杨某因工致残程度为三级,同意按规定标准安装假肢,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甲厂没有为杨某办理工伤保险。因工伤赔偿纠纷,杨某诉请甲厂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约110多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所受事故伤害依法被认定为工伤(致残程度为三级),甲厂作为用人单位未为杨某办理工伤保险,故对杨某依法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甲厂应予支付,故判决甲厂支付杨某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80余万元。

 

 

 

【风险规避】用人单位工伤风险防范的关键环节就是要及时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职工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基金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部分,也需要由用人单位支付,届时企业将承担巨额的工伤赔偿费用。

 

 

 

工伤赔偿费用承担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04、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工伤,相关医疗费用由谁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将由用人单位负担。

 

典型案例

 

20213月,王某入职某公司工作,该公司为王某办理了工伤保险登记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20215月,王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事故发生后,某公司未进行工伤申报,王某于20221月自行向当地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经工伤认定,王某在工作时所受的伤为工伤,伤残等级为七级伤残。王某通过申请劳动仲裁与该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公司赔付了王某工伤待遇共计107000元。

 

随后,王某向当地工伤保险中心申请支付医药费报销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工伤待遇共计143090元。工伤保险服务中心依申请支付了王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2400元,但王某治疗的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30690元,工伤保险中心表明不予支付,而应由用人单位支付。某公司拒绝支付该笔费用,王某遂将对方起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负伤后,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后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则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期间发生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双方达成和解,由公司支付王某主张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2万元。

 

【风险规避】用人单位不仅要及时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也需要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工伤认定的申请,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05、不存在劳动关系企业,需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吗

 

工伤认定一般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是有下列情形的,即使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可以认定为工伤:

 

 

 

一、用人单位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转承包人(组织、自然人、包工头),转承包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或包工头因工伤亡时,均应由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典型案例

 

某工程公司承包某强电安装工程后,将该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衣某。衣某雇佣茅某从事强电安装工作,但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建筑项目险和社会保险。20188月,茅某在驾驶电动自行车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伤残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茅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工程公司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仲裁委对其主张予以支持。某工程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定双方虽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茅某系在某工程公司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劳动,且其用工主体为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衣某,故违法转包的某工程公司应当承担其工伤保险责任,故判决某工程公司支付茅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个人挂靠其他单位经营,挂靠个人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时,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典型案例

 

20206月,王某某雇佣张某为其自有重型自卸货车的驾驶员,该车挂靠某运输公司从事货物运输并对外经营。20207月,张某按王某某安排,驾驶车辆到指定地点装货过程中因驾驶不慎致使左肩部受伤。20217月,经当地人社局调查认定张某所受伤为工伤。同年9月,张某被鉴定为伤残九级,停工留薪期180日。后双方因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张某因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雇佣张某驾驶车辆引发事故,因所驾驶车辆系王某某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名下,所以张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该公司承担。

 

 

 

三、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需要由该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风险规避】1、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中,要避免出现违法转包、分包及挂靠的情形,在进行分包业务时应仔细审查承包人的施工资质及用工主体资格,降低用工风险。2、在聘用已达退休年龄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时,要注意审查其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情况,可以通过购买其他项目商业保险,降低后续用工风险。

 

 

06、视同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G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JUNREN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典型案例

 

视同工伤中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会视具体情况进行区分,并不是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标准。

 

 

 

金某为某物业管理公司聘用的巡查员,其工作岗位应为物业管理的小区范围内。金某在201531日早上5点多在物业管理公司二楼被发现突发疾病,送医后于当日655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该案金某死亡地点不是劳动合同书约定的工作地点,但是否在工作岗位上不仅要看劳动合同的约定,更要看实际履行过程中是否在工作岗位上。

 

该案判定金某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

 

 

 

【风险规避】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对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应做好约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较为灵活的,可以在合同中进行补充说明,进行合理的用工安排。

 

07、停工留薪期的确定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的期限。停工留薪期时间一般为12个月。

 

用人单位应对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进行管理,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依法支付员工原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届满的应及时安排员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评定伤残等级。评定完伤残等级后,用人单位可以停发原工资待遇,员工享受工伤社保的伤残待遇。

 

在停工留薪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员工复工,员工因工伤不能胜任原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先与劳动者协商进行调岗处理,避免产生后续的劳动纠纷。书面通知后员工仍不复工的,用人单位可以再次书面通知劳动者,并说明旷工多少天将依法解除合同,保留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