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过程中,签订合同是比较常见的法律行为,有许多企业因为缺乏合同风险防范意识,导致企业陷入了不必要的纠纷,损害了企业权益。把握企业合同签订的法律规范并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可以有效帮助企业减少合同纠纷,规避法律风险。
合同签订主体审查
企业在与合作方、交易方或其他主体签订合同时,必须要先审查对方的资质与信用,以判断合同义务是否能够顺利履行。
合作方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企业可以通过GUOJIA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启信宝、小蓝本、企查查、天眼查等网站查询合同签订方的相关信息,也可以通过对方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资质证书、特许经营许可证等资料进行审查。
当合同签署方为委托代理的代理人,需要仔细核对该人员是否取得了公司授权,以及授权的范围、期限等信息。
企业工作人员以企业名义订立的合同涉及事项存在以下情形时,视为该企业工作人员超越其职权范围,合同对企业不发生效力:
1、依法应当由企业权力机构或者决策机构进行决议;
2、依法应当由企业执行机构(例如董事会、理事会)决定;
3、依法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表企业实施;
4、不属于通常情形下依该企业工作人员职权可以处理的事项。
合同内容审查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在填写合同当事人的信息时,要注意其SHENFEN信息的准确完整,如果签订合同的主体为法人,则需明确企业的全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对于合同标的,要明确履行方式、期限、标准等内容。涉及到支付等条款时,注意协商好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详细信息。对于合同签订双方应履行的基本权利义务,ZUI好逐一进行核对。
争议解决条款应当写明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还可明确约定具体的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发生纠纷时更有利于维权。
合同违约条款
在进行合同内容审查时,还必须对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的约定,这样可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ZUI大限度地维护企业利益。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违约条款中可以约定相应的赔偿方案,企业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以及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企业还可以同时约定违约责任,即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应承担的责任。
企业可以在违约条款中约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况。
合同签订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合同签订双方ZUI好当面核对合同内容并签署,在签订多页合同时,可以通过加盖骑缝章或者每页签名的方式,防止出现篡改内容的情况。
合同内容的更改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变更合同内容。ZUI好通过书面形式订立变更补充协议,只有双方达成合意,才可以依法变更合同内容。
除了双方协商变更合同,在特定情况下,企业也可以单方变更合同。《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签字与盖章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在订立合同时,ZUI好明确合同成立的条件,明确“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还是“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避免使用“签字、盖章”或“签字盖章”或“签字/盖章”之类的模糊表述。
在签署重要合同时,ZUI好采取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形式。
《ZUI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且未超越权限,法人、非法人组织仅以合同加盖的印章不是备案印章或者系伪造的印章为由主张该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系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但是仅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而未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相对人能够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未超越权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但是,当事人约定以加盖印章作为合同成立条件的除外。
合同仅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而无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相对人能够证明合同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订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在前三款规定的情形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虽然超越代表或者代理权限,但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的规定构成表见代表,或者依据民法典DIYI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表见代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合同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DIYI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企业在合同中使用格式条款需要十分谨慎,注意要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此外,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也是无效的: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