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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实施在即】注册资本实缴制度下公司治理建议

来源: 时间:2024-07-27 11:50:58 浏览次数:

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重要改革,在新法规定下,一方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五年内限期认缴制;另一方面股份公司注册资本采取实缴制。 此外,新公司法还通过股东失权制度、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股东出资不足连带责任等多方面机制完善了公司资本制度。 目前许多公司已经通过实缴出资、转让股权、公司减资和清算注销等方式调整了注册资本和股权架构,那么在调整过程中该注意哪些法律风险呢?本文将结合公司资本缴纳相关条款及案例进行法律分析,为企业提供新制度下的公司治理建议。

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重要改革,在新法规定下,一方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五年内限期认缴制;另一方面股份公司注册资本采取实缴制。

 

此外,新公司法还通过股东失权制度、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股东出资不足连带责任等多方面机制完善了公司资本制度。

 

目前许多公司已经通过实缴出资、转让股权、公司减资和清算注销等方式调整了注册资本和股权架构,那么在调整过程中该注意哪些法律风险呢?本文将结合公司资本缴纳相关条款及案例进行法律分析,为企业提供新制度下的公司治理建议。

 

 

 

 

需实缴主体

 

 

一、新设立公司

 

202471日新《公司法》实施后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需要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完成实缴;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在公司成立前就完成实缴。

 

 

 

二、存量公司

 

设置三年过渡期(自202471日至2027630日)。

 

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7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无需调整出资期限;剩余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

 

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年过渡期内,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

 

 

 

注:

 

202471日前注册,ZUI迟在2032630日内出资。

 

202471日后注册,ZUI2029630日内出资。

 

 

 

新《公司法》

 

 

 

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第九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第二百六十六条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注册资本实缴范围

 

 

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是否需要按五年期限实缴?

 

五年出资期限不仅适用于公司新设资本的实缴,同样适用于公司设立后新增资本的实缴。

 

一是公司在登记注册时需按上述规定的期限完成实缴,二是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认缴注册资本应当五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在公司股东全额缴足股款后,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新《公司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存量公司过渡指导

 

 

 

存量公司的出资调整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是出资期限、出资数额明显异常且无法合理说明理由的存量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至合理范围。

 

属于明显异常的情形:对公司法施行前设立、出资期限超过三十年或者出资额超过十亿元的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结合股东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情况,对注册资本的真实性进行研判。公司登记机关可以要求公司提供情况说明,也可以组织行业ZHUANYE机构进行评估,或者与相关部门协商研判,认定公司出资期限、出资额确实存在明显异常的,经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依法要求其六个月内对出资期限、出资额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出资期限自202771日起不得超过五年。

 

 

 

二是出资期限超过五年期的存量公司,采取3年过渡期+5年实缴期限的方案。

 

 

 

【提示】

 

存量公司的股东需关注三个期限:

 

新《公司法》实施之前的时间;

 

新《公司法》实施后,根据国务院相关管理规定采取的三年“过渡期”;

 

过渡期后,开始依据新《公司法》规定计算的五年实缴期限。

 

 

 

存量公司股东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及时筹备资金,规划好实缴到位时间

 

2、无法在过渡期内完成实缴,以及处于明显异常情形的,可以依法进行减资

 

3、对外转让股权

 

4、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注销

 

 

 

存量公司调整注册资本的便捷方式:

 

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在过渡期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不减少实缴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可以通过GUOJIA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二十日。公示期内债权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公司凭申请书、承诺书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一)不存在未结QINGZHAI务或者债务明显低于公司已实缴注册资本等情形;

 

(二)全体股东承诺对减资前的公司债务在原有认缴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全体董事承诺不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出资方式变更

 

 

 

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物出资:房屋、机械设备、原材料等有形资产

 

知识产权出资:ZHUANLI权、SHANGBIAOZHUANYONG权等无形资产

 

土地使用权出资: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明确给单位或者给个人使用的权利

 

 

 

非货币出资条件:

 

1、可评估

 

具有财产价值,可以一定量的货币额作为度量基础经过评估折合为货币形态。

 

2、可转让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资本,除了用于公司经营活动以外,还有告知债权人公司履约能力的作用。因此,非货币财产作为股东的出资方式时,应具备可以转让交付给公司的前提。

 

3、合法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股东、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农民ZHUANYE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以非货币出资的注意评估作价!

 

公司法明确规定对非货币财产出资进行评估作价,公司必须对此尽到调查核实义务,高估价值会导致虚增公司资本,损害公司、股东及债权人利益,低估非货币出资价值也会损害出资人利益。

 

以非货币出资需要对所出资的资产进行QUANMIAN的价值评估,可以由ZHUANYE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在评估作价时,需要重点关注评估作价的合法性,避免出现出资不实的情况。

 

评估的时间节点:应当在非货币财产出资实际缴纳时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即为非货币财产出资价额。

 

 

 

公司需要注意:对出资进行评估作价的机构是否具有合法资格;评估作价程序是否合法;评估方法是否合理;评估结果是否真实合理。

 

对于非货币出资的股东,公司可以要求其提供合法的《评估报告》、权利凭证、拟定交付清单及交付标准等文件,

 

 

 

对于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作价评估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均有权提起诉讼。

 

 

 

 

 

【典型案例】

 

甲公司与郭某、乙公司执行异议之诉

 

本案中,法院判决乙公司返还甲公司投资款本金、利息、投资收益等共计340余万元。后因乙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甲公司以乙公司的股东郭某未实缴出资400万元为由,申请追加郭某为被执行人,对乙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后经查,郭某与赵某以同一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分别出资400万元。赵某和郭某出资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载明“于评估基准日,委估知识产权在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的市场价值为800万元”;《验资报告》载明“股东郭某以某知识产权出资400万元;赵某以某知识产权出资400万元……”上述知识产权已办理完财产转移手续,所有权已经转移到乙公司名下。上述证据可以初步证明涉案800万元出资已经实缴到位。甲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推翻评估及验资报告书,故法院判决驳回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述案例表明对非货币出资方式进行作价评估可以作为出资人实缴到位的证明,所以用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的股东ZUI好尽早依法评估作价并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完成实缴义务。

 

 

 

公司可根据评估作价结果判定股东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

 

如果公司章程对出资价额进行了约定,则评估作价的结果参照公司章程确定的出资价额,评估确定的价值高于章程所定价额或者与章程所定价额相当,应认定出资人依法履行了出资义务。

 

公司章程对出资人出资价额未作约定的,资产评估作价结果依注册资本总额与出资比例确定,如果没有确定出资比例的,各出资人按均等份额确定。

 

 

 

【总结】非货币出资流程:

 

1、进行资产评估

 

2、完成权属转移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股东需要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以实物出资,属于动产的,应当移交实物;属于不动产的,应当办理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的登记手续;

 

以知识产权出资,应当向公司提交该项知识产权的技术文件资料和权属文件;

 

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

 

3、涉及非货币国有资产出资的也应当进行评估。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不进行评估:①经批准无偿划转或特定企业间的资产置换和无偿划转无需进行评估。②特定非货币资产增资无需评估,可参考现有评估或审计报告。③国有金融企业拥有评估自主权。

 

 

 

 

股权出资要点

 

 

 

 

股权出资,指出资人将其对其他公司享有的股权作为出资形式,转让给目标公司,以此为对价而获得目标公司的股权。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也可以是上市公司的股份。

 

注意:出资期限未届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并不当然免除出资义务,股东不得滥用其出资期限利益以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权益。

 

 

 

【典型案例】

 

甲公司与李某、乙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李某、刘某为乙公司股东,分别认缴出资90万元和1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3612月。20187月,甲公司因合同纠纷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乙公司返还50万元,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乙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查,诉讼过程中,李某、刘某分别将其所持有的乙公司股权以零对价转让给案外人华某、陈某。故甲公司以乙公司原股东李某、刘某恶意转让股权逃避债务为由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对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李某、刘某转让股权时,甲公司已经提起诉讼,二人应对案涉债务应有预期,此种情况下仍零对价转让股权,具有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侵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李某在未实缴出资90万元范围内、刘某在未实缴出资10万元范围内对乙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

 

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风险防范:

 

1、出资股权价值的确定:出资人与其他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进行明确约定。

 

2、未实缴的股权出资: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3、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资:出资人不得以上市公司的股份作为出资方式,向其控股子公司出资。出资人不得以受限期不得转让的股份作为出资方式,向目标公司出资。

 

 

 

公司可以通过以下内容核实股权出资方式:出资的股权是否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是否履行了转让的法定手续;是否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债权出资要点

 

 

 

债权出资,指出资人以其对他人享有的债权作为出资形式。可以是出资人对目标公司的债权,也可以出资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可以是合同形态下的债权,也可以是债券形态下的债权。

 

 

 

风险防范:

 

1、注意核实债权出资的真实性

 

出资人以债权出资的,公司和董事会需要尽到调查核实义务,规避虚假出资风险。

 

2、核查债务人是否还具有偿付能力

 

公司与其他股东应充分考虑债权到期后债务人的偿付能力,可以通过出资人提供担保的方式确保出资债权的价值实现。

 

 

 

 

能否通过公司章程缩短出资期限

 

 

 

 

注意:新公司法颁布后,许多公司会对公司章程做出一定修改,但是在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届满前,股东的期限利益仍受法律保护,不能以资本多数决的方式,以多数股东意志变更各股东已经就出资时间形成的一致意思表示。

 

 

 

【典型案例】

 

刘某与李某、甲公司公司决议纠纷

 

 

 

刘某、李某为甲公司的股东,分别持股80%20%,出资期限均为20501月。刘某称因公司经营遇到资金困难,于202110月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将股东认缴的出资变更为分期实缴,并ZUI终于2025年完成全部认缴出资的实缴;若股东经催告后仍未缴纳出资,经股东会决议可解除该股东股东资格且不予RENHE补偿或赔偿。该决议有刘某签字及公司盖章。

 

因李某未按期缴纳DIYI期出资,20211128日,刘某再次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形成决议:撤销李某股东资格,并由公司直接办理减资变更。现李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两次股东会决议无效。

 

本案中未经李某同意,刘某无权要求李某的出资期限提前到期,并且其作为控股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修改股东出资期限并取消李某股东资格的行为属于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故法院判决两次股东会决议无效。

 

 

 

 

警惕违法减资风险

 

 

 

注意:新公司法规定了等比例减资原则及例外规定。

 

等比例减资,即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该类减资仅改变股东的出资金额,不影响股权比例。

 

不等比减资又称定向减资,即减资后股东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化。

 

 

 

【典型案例】

 

裘某与甲公司公司减资纠纷

 

 

 

甲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裘某实缴出资700余万元。20163月,甲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表示公司将按照原有注册资本全体股东等比例减资的方案进行减资,减资完成后,将退还裘某出资额280万元。裘某同意该决议。5月,甲公司完成减资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9月,甲公司向裘某致函,表示因裘某实际控制的乙公司共欠甲公司约千万元,公司将暂扣减资退款。因多次索要无果,裘某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退还280万元注册资本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甲公司的减资属于实质减资,应当退还裘某的减资款。因减资后未能及时退还而产生的利息损失,应予赔偿。法院ZUI终判决甲公司退还裘某出资款28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风险防范:

 

新公司法规定有以下三种情形的才可以采取不等比减资:① 法律另有规定 ②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 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公司在进行减资时,ZUI好以等比例减资为原则,如果需要进行定向减资,应当召开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且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留存公司决议过程等关键证据。

 

在完成减资登记后,公司需要及时对股东超出持股比例的实缴资金予以退还。

 

 

 

减资方式:

 

1、普通减资

 

新《公司法》第224条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GUOJIA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QINGCHAGNZHAIWU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简易减资

 

新《公司法》第225条规定,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GUOJIA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GONGJIJIN和任意GONGJIJIN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3、特定情形减资

 

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在过渡期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不减少实缴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可以通过GUOJIA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二十日。公示期内债权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公司凭申请书、承诺书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1)不存在未结QINGZHAI务或者债务明显低于公司已实缴注册资本等情形;

 

2)全体股东承诺对减资前的公司债务在原有认缴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全体董事承诺不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等规定办理减资。

 

 

 

公司减资流程:

 

1、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会,做出减资决定;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自股东会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债权人可以在期限内要求公司QINGCHAGNZHAIWU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5、对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6、起草公司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7、修改公司章程;

 

8、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无异议,即可申请变更登记。